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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询问问出了什么? 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就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进行专题询问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04-30 19:54 热度:
  专题询问问出了什么?

  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就市检察院公益诉讼

  工作进行专题询问

  2020年4月29日,遵义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就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进行专题询问,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勇、常务副检察长肖军等同志作了回答。

  以下是专题询问实录。

  市人大毛健伦同志: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如何将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公益诉讼的要求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构建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到遵义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实践?

  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勇:首先感谢市人大常委会为遵义市检察机关提供这样一个平台,让检察机关就遵义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询问,与大家一起探讨和交流,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也感谢毛健伦委员的提问。

  关于我们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如何将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公益诉讼的要求,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贯彻到司法实践中,我们是这样来考虑的:

  第一,我们要坚定“两个维护”政治自觉。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检察机关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体现着国家形象和国家治理水平”。我们遵义市检察机关一定坚定政治自觉,把习近平总书记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我们具体的思考办案实践中,同时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公益诉讼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我们具体的工作中,增强我们的政治自觉,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司法办案实践中。

  第二,坚定我们要做好环境公益诉讼的检察自觉。把中办、国办关于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学懂、弄懂,做实。怎么去做实?根据我们遵义的实际,我们主要考虑把加强对赤水河流域、乌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好,通过我们的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发现两个流域保护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将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出治理保护的意见建议,助推两个流域生态的常态化进行,同时为两个流域提供优质保护和检察产品。

  第三,坚定提升我们检察办案人员的能力水平。就目前来看,一是我们的司法办案人员在办理公益诉讼工作中,素质和能力是存在不足的,我们也正在考虑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主要是要牢固树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的理念,坚持双赢共赢多赢的理念,拓展我们具体司法办案的思路。二是坚持司法为民,立足检察职能,通过检察机关的办案,发现涉及民生民益的公益诉讼、公益保护的实际问题。三是我们坚持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地掌握和完善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的档案记录。四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为我们的司法办案提供科技保障。五是加快办理典型案例,做出亮点特色,通过不断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学习研讨,启发全市检察机关的办案思路,同时将通过权威检察案件信息平台学习其他地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的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经验方法和路径,不断提升我们的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水平。

  市人大曾润云同志:2020年遵义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有哪些新打算和新举措?

  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勇:关于2020年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我们的打算:一是准备实施“检察新长征·最美遵义行”行动计划,这个行动计划其中的内涵包含了我们如何履行“四大检察 十大业务”这个职能,守一方平安,护一方发展,其中的内涵也包括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准备通过加强公益诉讼工作“4+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雄烈士保护)等,在做好传统领域公益诉讼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等外”领域的探索,特别是开展好红色文化保护专项行动,摸清遵义红色文化纪念设施的概况;找准缺乏管理机构和人员、维护资金欠缺、思想重视不够、未纳入登记在册的保护名录等存在的问题;充分调查履职,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对红色文化纪念设施进行抢救、维护和管理;加大排查力度,全面查清失管失修的设施的现实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将遵义的红色文化资源切实保护好、利用好、发展好。

  另外是赤水河流域和乌江河流域保护问题,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实施“两河”流域保护,加大“四省三级两长”河流保护协作机制执行力度,办理一批涉及水生态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促进跨区域检察协作呈现更多办案效果。同时,大力做好公益诉讼宣传,传递多赢共赢理念。增强宣传意识,广泛宣传公益诉讼检察知识、业务和成效;创新宣传形式,通过新旧媒体多管齐下,形成多层次的宣传网络体系;注重宣传方式方法,让检察机关成为社会民众喜闻乐见的公益保护“法治代言人”。

  市人大汪海波同志: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卫生、市场秩序治理和野生动物保护等社会公共问题受到普遍关注,遵义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如何就此履职发力?

  (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肖军)

  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肖军:市检察院将深入贯彻落实高检院办案指导意见精神,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检察工作服务保障工作,从生鲜肉类和野生动物两类问题入手,开展走访排查,帮助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介入市场监管局、卫健委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生鲜肉类市场、农贸市场、家禽市场的行政执法活动,并结合电话沟通、上门座谈、联合巡查等方式,开展司法检查活动,确保市场秩序和安全。依法办理了余庆县院介入疫情期间罗某某涉嫌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

  依法监督履职,全面排查群众关注度高的口罩、肉类、野生动物等防疫和生活保障物资问题情况。介入市场监管局、卫健委等行政司法部门围绕药品安全、饮食安全,大力排查销售假药劣药和恶意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政执法活动,并对排查出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个别存在影响公共健康安全风险等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积极支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根据各院党组的的统一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把投身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生动实践,选派干警深入社区、超市、医院、高速路卡等开展疫情专项排查。

  市人大杨正成同志:公益诉讼检察案件起诉率低,原因是什么?

  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负责人陈手千:我们将坚持贯彻高检院“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检察建议和起诉都不是目的,而是促进问题解决的手段,将起诉作为检察监督的兜底法律手段,更多地依靠检察建议促进实际问题解决,使检察建议不是简单的找问题、提建议,而是侧重于公益保护目的实现、彰显依法行政、体现多赢共赢理念。

  坚持问题导向,为促使检察建议得到有效落实,检察机关一方面提高检察建议规范化和文书质量,另一方面也注重方式方法,务求实效。采取多样化方式,主动对接和充分沟通,召开圆桌会议,有时还与行政执法机关一起想办法解决实际问题,既提问题,又给办法,检察建议得到行政执法机关的认可,落实率提高了,起诉率自然就下降了。

  起诉率低是政府法治化建设提升的必然。随着行政机关公益保护意识和依法履职观念的增强,诉前检察建议的提出率自然下降,同时,检察机关督促履职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发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得到行政执法机关充分理解和支持配合,因此不诉和少诉是正常的,也是符合法律要求和实事求是的。

  市人大许鹏同志: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 如何与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行业组织联动配合,通过办案形成倒逼机制,共同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

  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肖军:一是我们要做的是消除认识误区,凝聚多赢共赢共识。公益诉讼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都是公益保护的履职者和责任人。公益保护涉及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是民生问题,是党政和司法机关为民服务的具体表现。公益诉讼检察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探索中应运而生,从本质看,是法律监督职能的“时代回应”。新冠疫情的防控,就是公共卫生问题,也是党政和司法机关携手共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利益的良好示范。

  二是加强沟通交流,完善协作机制。经常性开展座谈交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过检察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促进信息共享,充分用好联席会议、联络员、案件会商督办、案件移送、案件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配合制度,让沟通更顺畅,让协作更紧密。继续推广在桐梓县院、汇川区院、仁怀市院实施的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经验,发挥社会力量,充分借力“外脑”,让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提质增效。

  三是形成倒逼机制,增强监督合力。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是依靠诉讼程序来保障的,在很多被建议对象看来,检察建议执行落实时间跨度长,威慑感受也不强烈,这就需要诉讼监督和纪律监督形成“双重监督”。要继续推广余庆、正安等地试点机制,与纪委监委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工作制度,联合印发《关于职务违法犯罪和公益损害线索双向移送的意见》,做到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发现公职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违纪违法问题,形成线索向纪委监委移送,合力提升司法执纪办案成效。探索吸收专业律师、律师协会等纳入公益保护群体,发挥行业作用,形成公益保护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市人大田刚同志:为贯彻落实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关于治水的重要指示,市水务部门如何与检察机关共同发力、形成合力?

  市水务局相关负责同志回答:2018年以来,市、县两级河长办(水务局)与检察机关联合开展了32次“两长”(河长、检察长)巡河活动,发现并指出涉水涉河违法违规问题20余处,并督促地方政府全面整改到位,助推了健康河流、美丽河流建设。由于检察机关及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当前,全市水资源管理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污水直排河道、“四乱”禁而未绝、部分河流河段水体水质不达标等涉水涉河违法违规问题,与“醉美遵义”颜值不相衬,与民生需求不相符。为此,我们水务部门将强化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与检察机关一道,高举法律利器,充分发挥各自部门的优势和特点,共同发力,形成合力,管理好、保护好、治理好、发展好全市水资源,加快推进水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总之,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我们将认真执行好相关工作配合制度,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发力,管理好、保护好、治理好、发展好全市水资源,做到依法管水、依法护水、依法治水,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违规行为,为建设“遵道行义·醉美遵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市人大王弋同志:市林业部门就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采取了哪些举措,取得哪些成效?

  市林业部门负责同志回答:一是建立线索移送和信息沟通机制。林业部门在履行森林(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发现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当作为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需要,可以对林业部门的执法信息进行查询、调阅或者复印执法卷宗材料。督促林业部门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履职。

  二是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需要林业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评估、勘验等协助的,应当予以协助;相关检验、鉴定等需要在公益诉讼庭审中说明的,林业部门应当安排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

  三是建立案件会商机制。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可以与林业部门对案件进行会商,阐明案件诉请等具体情况,听取林业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邀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四是建立生态补植复绿基地。用于因各种原因原地不具备恢复原状条件的刑事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的异地补植复绿执行基地,修复生态。

  五是坚持刑事处罚和生态修复相结合。坚持“修复与打击并重”的司法理念,督促行为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办理的闵福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得特等奖(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公益诉讼判例),正是执行《实施意见》,借助在附民诉讼中实现生态修复,摘取了沉甸甸的桂冠,成为创新制度结出的一大硕果。此外,在2019年4月,遵义市检、法、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三家单位共同举办的南环等高速公路建设生态修复启动仪式,在侦查移送起诉阶段责令建设单位对违法修建的弃土场实施补植复绿异地修复,并借此拟建500余亩的市级司法生态修复基地,成为联合落实《实施意见》最具现实功效的典型范例。

  市人大闵宗显同志:市生态环境部门如何与检察机关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破解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的平衡难题,共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同志回答:一是2019年依法治省(市)五件实事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委依法治市办印发了《遵义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方案》(遵市环〔2019〕52号),市人民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遵义市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了联席会议、联络员、案件会商督办、案件移送、案件信息共享“五项”衔接配合制度,互设联络员,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有效惩治和打击各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已召开联席会议3次。

  二是开展联动联合执法行动。2018年,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下发了《遵义市守护多彩贵州严打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道真县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等2家企业实施了挂牌督办。2019年,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赴凤冈县贵州省腾杰发展有限公司,实地调研和推动解决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废气排放等污染环境问题,共同推动生态环境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三是互学互鉴,资源共享。市生态环境局1名高级工程师被聘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专家,先后多次为市人民检察院在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损害程度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如余庆县龙家镇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公益诉讼、贵州省腾杰发展有限公司污染周边环境等问题。同时,自2018年起来,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处罚会商会议均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列席指导,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提供指导意见。

  四是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健康成长法治环境工作联动办法》,定期召开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健康成长法治环境联席会议暨“两长”座谈会,共同为企业发展和污染防治把脉问诊,互学互鉴,密切配合,破解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的平衡难题,共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市人大胡鹏同志: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需要开发和利用越来越多的自然资源。市自然资源部门如何协同配合检察机关共同守护好遵义的自然资源,服务遵义经济社会发展?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同志回答:一是强化信息共享,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市检察院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讨自然资源领域涉及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指导和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在执法履职过程中发现对自然资源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给检察院,在移送案件线索过程中,及时将案件情况抄送检察机关。主动定期向检察机关交流自然资源领域公益诉讼相关案件、行政管理和执法等信息;共同开展相关培训,发挥典型公益诉讼检察案例的引导示范效应,宣传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成效和做法,主动履职,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推进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二是自觉接受监督。虚心接受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书,自觉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在法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反馈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在涉及自然资源领域保护的工作时,邀请检察院共同参与工作调度会,为自然资源保护增添助力。

  三是拓宽监督业务范围。强化耕地保护,注重批、补、用、供、查全程监督。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中的历史遗留矿山复耕复绿问题,及矿山关闭后又产生新的违法占地问题重点关注,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突出对矿业权设定、注销,重点是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针对国有土地出让金追缴中遇到的难题、推进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制度化、规范化,纳入行政公益诉讼交流平台,在依法出让、依法收回土地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和措施。

  市人大向定勇同志:如何发挥综合司法效能,围绕公益保护目的,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形成良好密切的互动与合作?

  综合执法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回答:首先,加强协作配合。综合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应当就公益诉讼工作的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达成共识,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供证据及案件材料,充分发挥综合执法效能,主动作为支持公益诉讼,把保护公益落到实处,达到社会治理效果。

  其次,加强信息互通。行政机关之间以及综合执法部门和检察机关之间应做到信息互通,建立资源共享的联络机制,双方可以分别设立具体联络员,定期相互通报行政执法信息、案件线索及公益诉讼办理情况,共同推进工作,共同维护公益,从而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协同检察机关共同推进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最后,积极接受监督。综合执法局作为一线执法单位,工作多,任务重,工作中可能难免存在些许领域工作疏漏,比如环境资源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我们应当积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发挥好检察机关和综合执法局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公益诉讼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把行政部门告上法庭,而是为了公益。行政机关在接收到检察机关发送的检察建议书时,应当及时处理,针对发现的问题争取第一时间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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